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江社区惠乐为老服务中心
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制度目的
为规范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江社区惠乐为老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 “本中心”)的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提升本中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,促进本中心健康、规范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在开展业务活动、内部管理、对外合作等过程中产生的,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或本中心决定公开的各类信息的收集、审核、发布、更新、维护及监督等工作。本中心的合作单位在涉及本中心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时,须遵守本制度规定。
第三条 公开原则
(一)合法合规原则:信息公开工作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,不得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 秘密,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。
(二)真实准确原则:公开的信息须真实、客观、准确,不得虚构、篡改、隐瞒重要信息,确保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。
(三)及时全面原则: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公开信息,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;对应当公开的信息,做到 内容完整、无遗漏,充分保障相关方的知情权。
(四)便民利民原则:选择便捷、易懂、易获取的信息公开方式,便于服务对象、公众查询和了解信息,降低信息获取成本。
(五)保护权益原则:在信息公开过程中,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,对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,需经本人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方可公开。
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
第四条 基本信息
(一)本中心的登记信息,包括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(如有)、成立时间、住所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联系方式等;
(二)本中心的章程,包括章程正文及章程修订情况、修订程序等;
(三)本中心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,包括理事会、监事会(如有)、机构的组成 人员、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;
第五条 业务活动信息
(一)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总结及重要业务活动的实施方案、进展情况、成果总结;
(二)本中心开展的学术交流、培训、公益服务、行业自律等活动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参与人员、成效及相关图片、视频资料(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);
(三)本中心参与制定或修订的行业标准、规范、指南等文件的草案、征求意见情况及最终发布版本(如有);
(四)本中心与其他社会组织、企事业单位、政府部门开展合作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(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)、合作项目进展及成效。
第六条 财务信息
(一)本中心的年度财务报告,包括资产负债表、业务活动表、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,年度财务报告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(如有规定);
(二)本中心的收入情况,包括政府资助收入、服务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来源、金额及用途说明;
(三)本中心的支出情况,包括人员经费、办公经费、业务活动经费、公益项目支出、捐赠支出等各类支出的金额、用途及明细(涉及保密或隐私的除外);
(四)本中心接受捐赠的情况,包括捐赠人名称(捐赠人要求匿名的除外)、捐赠财物的种类、数量、金额 、捐赠用途约定及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;
(五)本中心的资产处置情况,包括固定资产购置、处置、出租、出借等情况及相关决策程序。
第七条 人事信息
(一)本中心负责人(主任、副主任、财务负责人等)的选举或聘任程序、任职条件、任职期限、职责分工及个人简历(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);
(二)本中心工作人员的招聘信息,包括招聘岗位、招聘条件、招聘程序、录用结果等;
(三)本中心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制度、绩效考核制度及执行情况(涉及个人隐私的具体薪酬数据除外)。
第八条 其他应公开信息
(一)本中心获得的荣誉称号、奖励、处罚及评估结果等;
(二)本中心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、安全事故等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、处理结果;
(三)法律法规、规章及本中心章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;
(四)服务对象、公众普遍关注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其他信息。
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;
(二)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(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);
(三)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(经本人同意公开或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);
(四)正在调查、处理过程中的尚未形成最终结论的信息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;
(五)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或本中心合法权益的信息;
(六)法律法规、规章及本中心章程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
第十条 主要公开平台
(一)官方网站:本中心官方网站须设立“信息公开”专栏,集中发布各类应公开信息,并提供信息检索、下载功能,确保网站运行稳定、访问便捷。
(二)官方新媒体平台:通过本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,及时发布重要信息、动态新闻及便民服务内容,增强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互动性。
(三)登记管理机关平台: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,在其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(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)上准确、及时填报和公开本中心的登记信息、年度检查信息、信用信息等。
(四)线下公开渠道:在本中心住所设置信息公开栏,张贴重要信息公告;在员工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等会议上,书面或口头通报相关信息。
第十一条 其他公开方式
(一)咨询服务:设立信息公开咨询电话、邮箱或咨询窗口,接受服务对象和公众的信息查询和咨询,及时解答相关疑问;
(二)合作媒体:通过与行业内媒体、地方主流媒体合作,发布本中心的重要信息和业务活动情况,扩大信息公开的覆盖面。
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
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
(一)合规审核: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(即办公室)对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,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,审核通过后根据信息重要程度报本中心负责人审批;
(二)责人审批:对于一般性信息,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;对于重大信息(如年度财务报告、 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合作项目等),须报本中心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(监事会)审批,审批通过后方可公开。
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
(一) 经审批通过的信息,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(即办公室)按照确定的公开方式和时限,及时在相应的公开平台上发布 ;
(二) 在官方网站、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时,须规范信息格式,确保排版清晰、内容易读,并标注信息发布日期和来源;
(三) 对于线下公开的信息,须及时张贴、分发或通报,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。
第十四条 信息更新与维护
(一) 本中心办公室须定期对本中心负责的公开信息进行检查和更新,确保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,对于发生变更的信息(如联系方式、组织机构人员、财务数据等),须在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;
(二)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(即办公室)须定期对各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维护,及时修复损坏的链接、更新过期的信息,确 保信息公开平台的正常运行;
(三) 建立信息公开档案,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存档管理,存档内容包括信息原文、发布记录等,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
(一) 服务对象、公众或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 “申请人”)如需获取本中心未主动公开的信息,可向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(即办公室)提出申请,申请内容须包括申请人姓名(名称)、联系方式、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、内容描述及获取方式(如邮寄、电子邮件、现场领取等);
(二)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(即办公室)收到申请后,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,对于申请内容明确、材料齐全的 ,予以受理;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须告知申请人补充说明,补充说明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;
(三) 对受理的申请,信息公开工作机构(即办公室)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答复:
• 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,须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提供信息;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 的,可协商确定其他合理方式;
• 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,须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,并说明依据;
•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,须书面告知申请人;
• 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可以公开的,须提供可公开部分的信息,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;
(四)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,须经本中心负责人批准,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。
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
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
(一) 本中心理事会、监事会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,定期检查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,听取信息公开工作汇报,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;
(二)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须定期(每年至少一次)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;
(三) 建立信息公开投诉处理机制,服务对象或公众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有异议的,可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(即办公室)投诉,工作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调查处理,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。
第十七条 外部监督
(一)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(如有)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,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,配合开展检查工作;
(二) 主动接受媒体、社会公众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,对媒体报道和公众提出的质疑、意见,及时进行核实和回应,不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
(一)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本中心理事会或监事会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相关责任人(包括部门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等)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评优资格等处分;涉嫌违法违规的,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:
• 不按规定公开信息或隐瞒应当公开的信息的;
• 公开的信息不真实、不准确、不完整的;
• 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或更新信息的;
• 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;
•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、拖延答复或不按规定答复的;
• 拒绝、阻碍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整改的。
(二) 因信息公开工作不当,给本中心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,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
本制度由本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制度修订
本制度的修订须经本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在修订后15个工作日内,在官方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发布修订后的制度文本。
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
本制度经2017年11月1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江社区惠乐为老服务中心
2017年11月1日